保护江河湖泊,事关人民群众福祉,事关中华民族永续发展。深入实施国家“江河战略”,全面推进江河保护治理,进一步提升水安全保障能力,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着眼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战略全局作出的重大部署。近年来,全省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聚焦河湖安全保护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持续加强河湖执法监管力度,依法严厉打击各类水事违法行为,查处了一批典型涉水违法案件。省水利厅将陆续发布涉及水资源、河道采砂及工程质量管理等方面的典型案例,通过以案释法、以案明纪,彰显水行政主管部门打击水事违法行为、维护良好水事秩序和保护河湖安全的决心与担当,同时号召全社会以法为纲护碧水、以案为鉴守安澜。
某公司在河道范围内弃置矿渣案
案情简介
2025年7月,丹东市某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接到群众举报,称某公司向河道管理范围内弃置矿渣。经水行政主管部门现场勘验,以及向当事人询问,查明该公司确实存在向河道管理范围内弃置矿渣的违法行为。立案调查期间,该公司及时主动对弃置的矿渣进行全面清理,并提交清除矿渣费用清单凭证。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查验,河道恢复状况效果良好,水行政主管部门综合考虑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及后果,依据《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结合《辽宁省水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5年版),依法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6912元的处罚决定。
法律依据
《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第十八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活动:(二)弃置矿渣、石渣、煤灰、泥土、垃圾等。”
《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第四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障碍,逾期不清除的,依法代为清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并可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修建套堤、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弃置矿渣、石渣、煤灰、泥土、垃圾的,处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典型意义
本案中,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辽宁省水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将“恢复原状所需费用”这一客观可量化指标作为行政处罚裁量的核心依据,精准实现了过罚相当。该处理方式将违法行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与法律后果相结合,使罚款数额的确定更具科学性和说服力,有效避免了自由裁量权的随意性,为同类案件提供了可操作的裁量范本。此案警示生产经营单位,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随意弃置、堆放渣土等行为均属违法,不仅要承担相应环境修复成本,同时还要依法接受行政处罚。
(辽宁省水利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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